杭州市城市河道建设和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城市河道防汛排涝、蓄水调配水、生态环境、水体水质、城市绿化、文化景观、通航等因素,制定城市河道建设统一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