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有效驾驶员、乘务员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