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接到投诉、申诉后未依法处理、答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