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擅自转让线路营运权,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