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从事危害电车供电设施安全行为的;(二)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影响电车供电设施安全的;(三)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运输物体高度超过电车触线网、馈线网的;(四)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规定,损害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影响其正常运行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