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一)未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置站牌的;(二)未按照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设置电车供电设施保护标志的。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