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有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依法加强对公共汽车营运服务的监督检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即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