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从事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具有相应的公共交通车辆驾驶证件,身心健康,无职业禁忌。

驾驶员、乘务员、调度员、站务员在作业期间应当佩带相应证件。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