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投入营运的车辆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车辆营运证。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整洁、标志标识清晰;
(二)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符合有关规定,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并达到本市的要求;
(三)配置车辆视频监控设施,在规定的位置配置应急逃生窗、安全锤等应急设施;
(四)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的乘客专用座位;
(五)在规定位置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营运收费标准、禁烟标志、乘坐规则和投诉联系方式;
(六)车载电子刷卡机或者投币设施的使用功能正常,价格设置或者标识正确。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