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五章 营运秩序第四十三条有效驾驶员、乘务员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及时、清晰提示线路、站点和行车安全;(二)积极疏导乘客,为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幼儿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三)因车辆临时故障不能营运时,向乘客说明,并安排乘客免费改乘随后同线路、同方向的车辆;(四)按规定进站上下客,不得擅自越线、越站;(五)按照核准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向乘客提供票据;(六)维护车内秩序。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