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第三十四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在营运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不得擅自转让线路营运权。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要求停业、歇业或者暂停、终止营运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