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四章 线路及线路营运权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期限为八年。营运期限届满前九个月,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可以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延期。经对公共汽车客运经营者服务质量评价考核合格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予以批准。延长期限不超过四年。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营运权期限届满未延期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收回该线路营运权。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