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草案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