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草案过程中,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