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和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发证地的市区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