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和信息管理第十二条已废止流动人口在本市市区居住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不能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应当配合公安机关采集与其身份相关的信息。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