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居住和信息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医院、学校或培训机构、救助站等负责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单位,用人单位,房屋出租人,物业服务单位,从事房屋租赁、职业介绍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的规定,做好居住登记服务工作,履行相关义务。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