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居住区配套学前教育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移交给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依据有关规划配套建设的学前教育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学前教育设施,不得向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的学前教育机构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使用居住区配套设施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优先招收配套设施服务范围内的适龄儿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