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学前教育机构布点不足的区域,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符合基本办园条件的前提下,将空置楼宇、厂房和校舍等置换、改造为学前教育设施。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的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优先用于举办学前教育机构。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