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证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立项、建设用地、建设规费、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在机构等级评定、教研活动、人员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学前教育机构享受同等待遇。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