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参照所在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