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参照所在地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逐步提高。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