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经费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学前教育事业费在教育事业费中所占比例。各区学前教育事业费应当达到同级教育事业费的8%以上,各县(市)应当达到5%以上。市本级和各区、县(市)在地方教育附加中按不低于20%比例安排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每年从土地出让收益中计提一定比例的学前教育专项资金。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