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学前教育促进条例/第三章 设立与审批第十三条有效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本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机构、章程和规范的名称;(二)有符合规定的场所、配套设施和工作人员;(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