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学前教育的投入,重点建设农村学前教育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设一所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多所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举办公办中心学前教育机构的分园区、教学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