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第十六条有效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信息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并保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技术秘密。信息安全服务机构发现、掌握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证据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告并提供所发现、掌握的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样本。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