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公共秩序管理第十七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营、服务单位应当自网络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