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安全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营和使用单位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设施的规划、建设中,应当依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满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需求的信息安全产品。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