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管线建设单位未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