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管线建设单位未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竣工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测量,测量所需费用由管线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