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市上城区、下城区、西湖区、拱墅区、江干区、滨江区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企事业单位自用的地下管线的建设管理,不适用本条例。军事专用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