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