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管线建设单位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要求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