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提供便利。

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的或者属于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