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市政设施等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应当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