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建设单位建立各自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