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管线产权单位需要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向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对产权单位不明的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拆除。不便拆除的城市地下管线,应当由管线产权单位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管道及其检查井封填。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