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修改

城市地下管线因紧急抢修后发生管位变化或管线迁移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完成后一个月内将有关管线档案报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