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有线电视及其他用途的管线(含附属设施)、管线共同沟及其相关的地下空间设施。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