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需要迁移、改建地下管线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事先通知有关管线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组织迁移或者改建,并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