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持竣工测量成果,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