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第二十五条已修改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管线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管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