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建设城市地下管线时需要占用或者开挖道路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经市或区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城市地下管线需要占用绿地、河道等的,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