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变动城市地下管线的平面位置、规格等设计时,建设单位应当经原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组织施工。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