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第十三条已修改城市道路与城市地下管线同步建设的,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管理道路工程和管线工程,合理安排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工期,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向道路设计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二)事先通知管线产权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三)督促和检查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四)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