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城市地下管线的勘察、设计,并参与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工作。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并向管线建设单位提供准确的管线工程竣工资料。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城市地下管线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做好管位的验收记录。建设不同的城市地下管线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保持安全间距。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