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八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在接受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报送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