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将质量信誉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供公众查阅。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配合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开展信誉考评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