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妨碍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正常经营秩序。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