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依法对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加强机动车维修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相互提供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有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