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托修人要求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外形,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或者要求重新打刻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码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在查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后方可承修。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