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行为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对机动车进行维修前诊断、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维修质量检验合格的,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未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托修人可以拒绝支付费用或者接车。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